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季慶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逾期手續費之計收以三個月為上限;㈡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逾期手續費之計收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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