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千詳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妤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清雨
一、債務人王妤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妤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清雨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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