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01號聲請人 林俞辰許雅筑 相對人 彭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原名許雅筑,嗣更名為林俞辰)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4月22日,並約定按月給付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又相對人為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復於97年5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自99年2月起即未為清償,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借款證明書、本票、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30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伸港鄉│埤子墘│汴頭│336│建│00│06│26.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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