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28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黃偉豪
黃偉庭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本件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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