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一、台全夆工程有限公司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5號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 律師被上訴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建上字第4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67萬0,926元本息(見原審卷㈣第87頁),經原審駁回其該部分上訴,及依被上訴人之上訴,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64萬2,904元之訴後,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386萬6,514元本息(見本院卷第73頁),核係上訴第三審後擴張聲明,就該擴張部分,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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