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74號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建字第37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1,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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