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右騏(原名陳冠國)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右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右騏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06993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陳右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