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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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張兆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武寶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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