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張兆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武寶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