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99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用與提存書相同之印章。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