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569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4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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