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添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添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15、81
6、817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15、816、817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2、4、5、6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7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2、4、5、6、7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經檢驗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離析,亦有如附表編號1、3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均屬有據,應予准許。而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或容器內壁,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附表:
編號名稱毒品成分重量備註1吸食器1組(內殘餘棕色透明結晶物)甲基安非他命其內殘餘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013公克,使用量0.006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4359號卷第201頁)2白色透明結晶1包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56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2年度毒偵字第847號卷第51頁)3吸食器1組甲基安非他命毛重43.0868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2852號卷第157頁)4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甲基安非他命毛重3.6194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2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卷第203頁)5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1715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6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2549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7白色粉末1包海洛因毛重0.2890公克,取樣量0.0023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二)(112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卷第2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