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秀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秀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1、11
2、113、114、11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等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1、112、113、114、11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3、4、5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等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1、3、4、5號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
1、3、4、5號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此節,亦有前開事證可佐,足見該等玻璃球內附著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殘渣甚明。然衡以倘欲將該等玻璃球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依目前鑑驗技術顯有困難,且亦未見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毒品成分備註1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毛重0.6690公克,淨重0.4550公克,驗於淨重40.454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3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1648號卷第129頁)2玻璃球吸食器1組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煙草1瓶、煙草2包(合計淨重8.86公克)大麻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3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276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991號卷第115頁)4藥錠1顆(含袋重1.667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718號卷第83頁)5白色結晶1包(含袋重0.607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718號卷第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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