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八號
上訴人台北縣板橋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慶賢 訴訟代理人 林瑑琛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魏國權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係訴外人 林麗月 之債權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一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全日字第一三七八號裁定聲請該院以八十四年度民執全日字第一○二八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原為林麗月所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以下稱系爭不動產)。詎林麗月竟以買賣為原因於同年六月六日將該已查封之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與第一審共同被告 譚福民 ,譚福民復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上訴人詳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以下稱系爭抵押權)。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均在系爭不動產完成查封之後,依法對伊不生效力,應予塗銷等情,求為命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判決(另被上訴人請求譚福民塗銷系爭不動產之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業經第一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未據譚福民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上訴人則以:伊辦理不動產抵押放款時,系爭不動產所登記之所有人為譚福民,未見有任何查封登記或瑕疵之處,斯時譚福民之所有權尚不失其效力,伊信賴登記,依法完成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及貸款手續,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保護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院假扣押裁定及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上訴人就系爭房屋於八十四年六月一日為法院執行查封之事實亦不爭執,雖辯稱其不知系爭不動產於原所有人林麗月移轉予譚福民時有查封之情事,其因信賴登記完成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而取得抵押權,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保護云云。然按動產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物權之移轉,在法院實施查封前,雖已聲請登記,但尚未完成,至查封後始登記完成者,尚不得據以對抗債權人(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判例參照)。查系爭不動產於八十四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經被上訴人聲請法院查封,而其原所有人林麗月竟於八十四年六月一日以買賣為原因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同月六日移轉登記予譚福民,依上說明,對於被上訴人不生效力。又上訴人之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係於系爭不動產查封後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完成,林麗月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對被上訴人既不生效力,則譚福民所取得之系爭不動產對被上訴人而言,仍不生效力,因此譚福民與上訴人所為之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行為對被上訴人應亦不生效力。再查封為公法上之強制處分,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查封完畢即生效力,不因第三人是否善意而受影響,因此上訴人抗辯其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保護云云,尚不足採。從而被上訴人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准許云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論旨雖謂:查封後辦妥之移轉登記既非當然絕對無效,新登記之權利人在尚未被塗銷其所有人名義前所為合法行為不能認係當然失其效力,此時若有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為其行為之相對人,應可適用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而受保護等情。惟查查封係公法上之處分行為,其效力於實施查封後即已發生,不待查封登記完成時始發生。而動產於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準用動產執行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不動產經法院實施查封後,尚未為查封登記前,如移轉登記與他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得請求該他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該他人於債權人尚未請求其為塗銷登記而於查封登記前復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設定抵押權登記與第三人,為貫徹查封之公信力,以確保債權人之債權,應認債權人得請求第三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抵押權設定登記,第三人不得主張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適用而予以抗衡。故上開上訴論旨所持法律見解,尚非可取。其餘上訴論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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