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476號

原告 李春明

李婉絹

被告 李明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嗣本院以111年度桃補字第4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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