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尚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綉娟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萬321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321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楊家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