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914號

原告 方和祥

被告 林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是否合法送達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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