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914號
原告 方和祥
被告 林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是否合法送達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哲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914號
原告 方和祥
被告 林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是否合法送達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