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632號聲請人 陳秀娟 相對人自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自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為何?
二、相對人自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