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5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韓嘉驊 (原名 韓嘉燕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