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00號債權人 吳坤鑫 即鑫鋐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士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託運簽收單均未載明託運人係台端「吳坤鑫即鑫鋐工程行」,簽收人係「士圍工程有限公司」。請釋明之。
二、請求新台幣40萬元之債權計算式及依據。(託運簽收單均未載明任何費用)
三、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債務人士圍工程有限公司非獨資商號),並釋明士圍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士圍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