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45號原告劉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DARLIAH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