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31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804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江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11條前段」,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漏載「刑法第11條前段」,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