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136號債權人才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債務人 蔡嘉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零肆拾元,及自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本件債務人僅一人,並無連帶請求給付之問題,故債權人連帶請求給付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