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制式子彈壹顆沒收之。
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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