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字第527號原告CEILAMAYCORPUZAQUINO(中文譯名: 安席菈 )被告 宋沛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本票債權不存在,而被告住所地是在桃園市楊梅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新竹地方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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