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4號原告 黃金江 被告富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建名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暘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以106年度勞訴字第4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29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至渠等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