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明芳
吳孟修李怡葶季芳妤選任辯護人 楊俊樂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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