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高暘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佩娟 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7,9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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