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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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龍城
蔡桂美蔡良文上列被告涉犯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須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谷鴻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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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龍城
蔡桂美蔡良文上列被告涉犯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須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谷鴻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