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361號
原告 王秀霞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黄瓊 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