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建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建良犯如附表所示之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建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
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裁判意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5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編號6至11之罪,分別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0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本件所犯有期徒刑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5以外)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5),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3年(計算式:4月+10月+3月+7月+3月+3月+3月+3月=36月=3年)。爰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竊盜案件,犯罪類型及罪質相同,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9年7月至110年2月間,且受刑人此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於109年5月間始執行前案竊盜刑期完畢而出監,及受刑人經前數次定刑已享有限制加重原則之相當優惠等情,並其以書面陳述請求本院從輕量刑等語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惠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3日│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9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168號│第1855號│第1855號││││││├───┬────┼──────────┼──────────┼──────────┤││││││││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51號│110年度簡字第919號│110年度簡字第9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24日│110年3月31日│110年3月31日│├───┼────┼──────────┼──────────┼──────────┤││││││││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51號│110年度簡字第919號│110年度簡字第919號││判決││││││├────┼──────────┼──────────┼──────────┤││判決│110年4月19日│110年5月5日│110年5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20日│109年7月16日│110年2月8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55號│第10946號│第6392號││││││├───┬────┼──────────┼──────────┼──────────┤││││││││法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1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84號│110年度易字第1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3月31日│110年4月21日│110年5月7日│├───┼────┼──────────┼──────────┼──────────┤││││││││法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10年度簡字第91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84號│110年度易字第106號││判決││││││├────┼──────────┼──────────┼──────────┤││判決│110年5月5日│110年5月19日│110年6月9日│││確定日期││││├───┴────┼──────────┴──────────┴──────────┤││1.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備註│2.編號6至11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2月8日│110年2月8日│110年2月19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392號│第6392號│第639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06號│110年度易字第106號│110年度易字第1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5月7日│110年5月7日│110年5月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06號│110年度易字第106號│110年度易字第106號││判決││││││├────┼──────────┼──────────┼──────────┤││判決│110年6月9日│110年6月9日│110年6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6至11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22日│110年2月8日│109年12月11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392號│第6392號│第190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06號│110年度易字第106號│110年度簡字第6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5月7日│110年5月7日│110年5月1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06號│110年度易字第106號│110年度簡字第610號││判決││││││├────┼──────────┼──────────┼──────────┤││判決│110年6月9日│110年6月9日│110年6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6至11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19日│109年9月14日│109年12月4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47號│第2608號│第6019號││││││├───┬────┼──────────┼──────────┼──────────┤││││││││法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10年度簡字第850號│110年度簡字第1085號│110年度簡字第24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5月25日│110年7月12日│110年9月11日│├───┼────┼──────────┼──────────┼──────────┤││││││││法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10年度簡字第850號│110年度簡字第1085號│110年度簡字第2457號││判決││││││├────┼──────────┼──────────┼──────────┤││判決│110年6月30日│110年8月11日│110年10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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