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仁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仁興犯如附表所示之柒拾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仁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77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7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10、編號11至13之罪,分別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年6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各應執行刑加計之總和即7年6月(計算式:5年+2年6月=7年6月)。爰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之詐欺案件,各罪被害主體不同,犯罪時間均密接集中於民國107年1月間,再衡以受刑人因前數次定應執行刑,已享有限制加重原則之相當優惠等情,及其以書面陳述請求本院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惠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宣告刑│(共6次)│(共6次)│(共6次)││││││├────────┼──────────┼──────────┼──────────┤││107年1月9日│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0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10日(2次)│107年1月11日│107年1月12日(3次)│││107年1月11日│107年1月12日(2次)│107年1月13日│││107年1月14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26號、第8081號、第8993號、第9531號、第128││年度案號│34號、第14704號、第1493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59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29日│││確定日期││├───┴────┼────────────────────────────────┤││1.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備註│2.編號1、2、4部分,聲請意旨將其中有期徒刑為1年1月之2次犯行(犯罪│││時間分別為107年1月15日、18日),誤植於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欄│││位,應更正如上。│└────────┴────────────────────────────────┘┌────────┬──────────┬──────────┬──────────┐│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宣告刑│(共4次)│(共11次)│(共2次)││││││├────────┼──────────┼──────────┼──────────┤││107年1月8日│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22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11日(2次)│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21日(9次)││├────────┼──────────┼──────────┼──────────┤││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偵查機關│第6126號、第8081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93號、第9531號、│第3178號、第3636號、│第5824號│││第12834號、第14704號│第4871號、第6936號││││、第14939號│││├───┬────┼──────────┼──────────┼──────────┤││││││││法院│臺中地院│南高分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5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1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事實審│││、第636號、第959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9日│107年11月7日│107年12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南高分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5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1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判決│││、第636號、第959號│││├────┼──────────┼──────────┼──────────┤││判決│107年11月29日│107年12月10日│108年1月3日│││確定日期││││├───┴────┼──────────┴──────────┴──────────┤││1.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備註│2.編號1、2、4部分,聲請意旨將其中有期徒刑為1年1月之2次犯行(犯罪│││時間分別為107年1月15日、18日),誤植於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欄│││位,應更正如上。│││3.編號5部分,聲請意旨將犯罪時間107年1月17日誤載為同年月19日,應│││更正如上。│└────────┴────────────────────────────────┘┌────────┬──────────┬──────────┬──────────┐│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宣告刑│(共2次)│有期徒刑1年1月│(共3次)││││││├────────┼──────────┼──────────┼──────────┤││107年1月23日││107年1月14日(2次)││犯罪日期│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23日│107年1月26日││││││├────────┼──────────┴──────────┼──────────┤│││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698號、第12834號││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24號│、第17531號、第21518││年度案號││號、第25639號、第265││││90號、第27678號、108││││年度偵字第2277號│├───┬────┼─────────────────────┼──────────┤│││││││法院│橋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108年度訴字第17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7日│108年11月6日│├───┼────┼─────────────────────┼──────────┤│││││││法院│橋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9號│108年度訴字第1777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3日│109年4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宣告刑│(共14次)│(共13次)│(共7次)││││││├────────┼──────────┼──────────┼──────────┤││107年1月9日(2次)│107年1月23日(2次)│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10日(2次)│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23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11日(2次)│107年1月25日│107年1月25日│││107年1月14日(2次)│107年1月27日(6次)│107年1月27日│││107年1月15日(3次)│107年1月28日(3次)│107年1月29日(3次)│││107年1月26日(3次)│││├────────┼──────────┼──────────┴──────────┤││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698號、第12834號│││偵查機關│、第17531號、第21518│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10號至第7719號││年度案號│號、第25639號、第265││││90號、第27678號、108││││年度偵字第2277號││├───┬────┼──────────┼─────────────────────┤│││││││法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77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1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6日│110年5月5日│├───┼────┼──────────┼─────────────────────┤│││││││法院│臺中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77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169號││判決│││││├────┼──────────┼─────────────────────┤││判決│109年4月29日│110年10月5日│││確定日期│││├───┴────┼──────────┴─────────────────────┤││1.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備註│2.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3.編號11部分,聲請意旨漏載犯罪時間107年1月24日1次、贅載107年│││1月25日1次,應更正如上。│└────────┴────────────────────────────────┘┌────────┬────────────────────────────────┐│編號│13│├────────┼────────────────────────────────┤││││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107年1月23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29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110號至第7719號││年度案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1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5月5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169號││判決││││├────┼────────────────────────────────┤││判決│110年10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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