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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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2號

聲請人太佳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瓏順金屬有限公司張善貽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瓏順金屬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瓏順金屬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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