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告丙○○
號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乙○○
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1796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洪俊誠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