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丙○○特別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8月1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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