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經原告陳報其自98年4月7日至勞工強制退休日止,共計188個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定期給付,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為總數為準,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即120個月)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1,320元(65,511120=7,861,3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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