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帳冊及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乙○○人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帳冊及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初核定為新臺幣3,828,000元(起訴狀第一項聲明金額為新台幣2,178,000元,第二項聲明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