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訴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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