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侯丞陽 債務人 王志禪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肆萬壹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10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