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勞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字第16號上訴人 陳淑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7萬714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7933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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