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信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信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茲對本院就該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