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金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金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参月。
理由洪金山因詐欺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金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4次│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14次│├──────────┼────────────┼────────────┼────────────┤│犯罪日期│101.08.10-101.09.04│101.08.17│101.08.13-101.09.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114號│23114號│2311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89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89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4.15│103.04.15│103.04.1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89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89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4.15│103.04.15│103.04.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591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7591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7591號(已定應執行刑2年6│││刑2年)│刑2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