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56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景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肆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景勝於民國94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94年03月22日起至95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03月13日止累計160,442元正未給付,其中70,086元為本金;90,27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景勝於94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
約定分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03月13日止累計272,916元正未給付,(其中94,862元為本金,178,0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景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4年03月13日止累計590,723元正未給付,其中202,801元為消費款;384,32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5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景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88%│││70086││3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景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4862││3月14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黃景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02801││3月14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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