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62號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審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於民國98年8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上訴人犯後深具悔意,主動報名參加法務部推廣之戒毒計劃,上訴人雖係累犯,但係自首犯行,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有上訴狀在卷可按。上訴人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提出新證據或指摘、表明原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稱「具體理由」尚非相當。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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