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82號
原   告 群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學建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5,000元,應繳
   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2,176元。
 (二)提出被告三學建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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