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82號
原 告 群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學建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5,000元,應繳
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2,176元。
(二)提出被告三學建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