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黃耀堂 被告 楊永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75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柏壽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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