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小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鎮○○街○○巷○○號,有戶籍謄
本一份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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