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搶奪罪,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案情均坦承犯行,深知悔悟,且家中尚有母親患有糖尿病無法工作,無人照顧,為此請求准予被告交保候傳等語。
二、查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搶奪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經核被告所涉犯罪嫌嫌疑重大,且前經拘提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規避刑法執行而有妨害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被告上開所舉事由,並無法排除原有之羈押原因,不得執此認有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非可採,本院依卷附事證,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從而,被告聲請停止羈押,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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