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永斌 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錄音機壹台、錄音帶壹片、簽單柒張及賭資新台幣參仟柒佰玖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