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
莊惠祺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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