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柒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七七六公克),係屬違禁物,因被告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七七六公克),經送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九八○一○○一三二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堪認本件扣案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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